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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钢瓶 检验周期·报废年限·钢印标志·检验资格!

来源:不锈钢彩色喷涂灭火器瓶体    发布时间:2024-01-27 09:49:22
产品详情

  已达到定期检验或报废年限,了解掌握气瓶检验周期、报废年限、钢印标志、检验资格等相关知识,尤为重要!

  注:本文不适应于灭火器用气瓶,有关灭火器维修、报废等规定,参专题:灭火器-维修报废规定!

  钢印标志的内容较多,与维护保养相关的,主要是实际容积(V字母开头)、制造日期(XX.XX)和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年限+y字母结尾)等:

  示例1:图示1的焊接钢瓶,实际容积为70L,生产日期为2017年1月,使用年数的限制为20年:

  示例2:图示2的无缝钢瓶,实际容积为70.6L,生产日期为2016年3月,使用年数的限制为30年:

  注:依据《气瓶安全作业规程》( TSG23-2021)规定,钢质无缝气瓶(无缝钢瓶)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变更为20年,满足一定条件可延长至30年,因此,本标准执行日期(2021年6月1日)后生产的部分钢质无缝气瓶,可能没标识设计使用年限。

  消防灭火用气瓶在定期检验后,需要打上定期检验钢印标记,应当打在气瓶瓶体、铭牌或者护罩上,标记内容有检验机构代号、检验日期,以及下次检验日期:

  示例:从图示3能够准确的看出,本钢瓶为2017年4月进行的检验,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4月。

  气瓶的定期检验钢印标志上,应当按照检验年份涂检验色标,检验色标的颜色和形状如表所示:

  注2:涂在瓶体上的检验色标,大小应当与气瓶大小相适应,如公称容积为40L的气瓶,椭圆形的长轴约为80mm,短轴约为40mm;矩形约为80mm×40mm;

  注4:具体实际的要求,参《气瓶安全作业规程》( TSG23-2021)、《气瓶颜色标志》(GB/T 7144-2016)等规定执行。

  为确保安全,使用时间超出原有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的气瓶和符合《气瓶安全作业规程》报废条件的气瓶,应予报废!

  1、气瓶有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即报废年限),到期后必须予以强制报废,常用气瓶的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如下:

  注2:如果气瓶生产单位在出厂的气瓶上刻印或压铸充装(产权)单位标志并装设可追溯的电子识读标志,充装单位能保证气瓶始终处在良好的维护保养状态并通过安全评估,钢质无缝气瓶或者铝合金气瓶的实际使用的时间能延续至30年。

  如前所述,根据钢印标志可以确认钢瓶的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图示4中的焊接钢瓶,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为20年:

  虽然《气瓶安全作业规程》仅要求消防灭火用气瓶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法律法规,但凡本规程涉及安全的相关条款,包括报废条款等,均应适合消防灭火用气瓶。

  气瓶定期检验,是指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根据《气瓶安全作业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气瓶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消防灭火用气瓶需要定期检验,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制造日期起计算,定期检验周期可参考《气瓶安全作业规程》或行业标准、区域标准、专业规范执行:

  《气瓶安全作业规程》明确了气瓶定期检验的基础要求,定期检验周期按照表9-1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气瓶安全作业规程》适应原则,消防灭火用气瓶应当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未涵盖第9章的定期检验周期,因此,本规程有关定期检验周期的规定,仅供参考,各行业可酌情制定适应自身要求的定期检验规定。

  示例1:《通信建筑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检验测试规程》(T/CAICI 21-2020)明确了消防灭火用气瓶的检验要求和周期,可作为通信类建筑的参考:

  示例2:《北京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DB11/T1620-2019)明确了消防灭火用气瓶的检验要求和周期,可作为北京地区建筑的参考:

  依据《气瓶安全作业规程》和相关规定,建议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a) 盛装氮、惰性气体(混合气体)、二氧化碳及纯度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满5年检验1次;

  b) 盛装卤代烃灭火剂(如:七氟丙烷、六氟丙烷、三氟甲烷等)的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每3至5年检验1次;

  c) 在使用的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缺陷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GB12135)的要求,并按《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经国家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核准证。

  一、消防灭火用气瓶应当满足《气瓶安全作业规程》(TSG23-2021)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要求可参照执行。

  二、《气瓶安全作业规程》(TSG23-2021)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的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手提式干粉型灭火用气瓶、水基型灭火用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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