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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案例公示

来源:不锈钢阀座    发布时间:2023-12-05 08:46:37
产品详情

  2022年8月4日,金塔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金塔县XX路XX号的金塔县XX医院进行责令限期改正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标称生产厂商:河北省冀州市午照消防器材厂、型号:MFZ/ABC 3型、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情况:符合《灭火器维修》(XF95-2015)规定报废要求和报废期限)逾期未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消防监督员当场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于2022年8月4日开展立案调查。

  开展立案调查后,大队消防监督员通过现场照片严格证据固定,并对金塔县XX医院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依法进行询问。

  为严格执法程序,合理定性裁量阶次,大队组织了集体研究讨论。2022年7月27日,大队消防监督员对金塔县XX医院做监督检查,抽查该单位住院部楼内35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发现灭火器筒体钢印标注生产日期均为2009年,符合《灭火器维修》(XF95-2015)规定的报废要求和报废期限,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7.1条的规定,其产品质量现场检查不合格。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规定判定该消防产品不合格。大队消防监督员就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下发《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于2022年8月2日前整改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2年8月4日,整改期限届满,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该单位做复查,发现该单位使用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逾期未改。经研究,金塔县XX医院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将单位内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全部整改,住院部内一科仍有4具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符合较轻违法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防产品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一定要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金塔县XX医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且经消防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同时,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裁量标准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品种类型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的属于较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处0.5万元(含)以上1.5万元(含)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含)以上600元(含)以下罚款。该单位经改正仍不合格的灭火器未超过10件,属于较轻违法。综上,给予金塔县XX医院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XX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经处罚前告知,金塔县XX医院对处罚未提出异议,9月16日,大队对金塔县XX医院、金塔县XX医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XX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塔县XX医院、金塔县XX医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XX表示接受处罚,不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并于缴款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一)持续加强业务学习,针对社会单位的不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熟练掌握运用法律和法规条款,严肃、准确查处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能为整改单位提出节省成本的合理化整改建议,使被处罚人内心的认同和支持。

  (二)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和法规,加大人员密集场所检查频次和力度,针对检查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在办理本案时,为确保该案件的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全面,做到了违法主体认定准确,适用法律和法规准确,适用自由裁量准确使被被处罚人信服,人民群众满意。

  (三)强化消防宣传作用,提升全民消防素质,主要是针对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开展消防技能培训,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上岗,杜绝消防安全管理人不懂消防的现象,达到专业的人管理专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