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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定种类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4-02-09 20:15:13

  为贯彻落实全国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会议和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特定种类设备安全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特定种类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工作部署、《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市场监管的通知》和《大同市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市局制定了《特定种类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在用特定种类设备定期检验工作,消除特定种类设备超期未检安全风险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在用特定种类设备安全运作,制定本方案。

  开展在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定种类设备专项整治,切实提高定检率,确保应检尽检,消除安全隐患,遏制特定种类设备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发生。

  依据特定种类设备信息监管平台,梳理统计属地内各类特定种类设备定期检验超期情况,分类建立设备排查治理台账,并根据工作进度和时间,实时更新台账。涉及公众聚集场所等的特定种类设备,应当重点核查。

  监察部门要按照梳理排查的特定种类设备台账,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的,督促申报检验,并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进行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特种设备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要根据所承担检验工作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检验(检测)计划,优化报检流程,提升检验(检测)效率,按照时限要求认真组织完成相关检验检测任务。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报市县两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上传信息,保持检验(检测)数据实时动态更新。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应充分发挥公益性保障和兜底作用,做到应检尽检。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对属地内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加强检查,对于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依法查封。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严格公正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氛围。

  电梯安全涉及民生保障,各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要对住宅领域在用电梯实施重点监管,结合我市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进度,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要求维保单位做好年度自行检查和检验检测配合工作;对于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要指导使用、维保单位第一时间进行有效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复检。监管部门现场执法时,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在做好安全监管的同时,要积极和相关单位协调,不能一封了之,督促各相关方积极整改,保障安全出行。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本辖区内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进一步细化分工和明确工作任务。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组织安全风险排查,开展重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每月25日前将《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表)报市局特设科。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总结超期未检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建立提升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的长效工作机制,于11月30前上报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总结。

  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严守特种设施安全底线,认真组织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要坚持“严”字当头,做到严监管、严执法,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严惩重处,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形成不敢违法的高压态势。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安委会报告,提请挂牌督办,及时跟进整改情况,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稽查、信用监管以及检验测试等的统筹协调和互动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统筹各方监管力量,充分的发挥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单位等各方面作用,形成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共治格局,提升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注:1.3月至8月期间,每月25日前,请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表报市局邮箱,所有报的数据为截止到当日的累计数据;

  2.电梯超期未检专项整治的执法检查情况需要单独进行统计,有关情况填入本表最后一行;总体执法检查情况填写所有特定种类设备(含电梯)超期执法检查情况。

  为落实国家、省、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全市燃气气瓶安全监管工作,降低安全风险,筑牢安全底线,制定本方案。

  巩固2021年气瓶充装专项整治成果,持续开展2022年翻新“黑气瓶”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稳步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提升在用气瓶质量安全水平。

  (一)严格气瓶使用登记监督管理。充装单位新购置的气瓶封头上应凹印有本充装单位的标志,严禁购置和充装翻新“黑气瓶”。行政审批机关在办理各类气瓶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通过扫描相应气瓶电子识读标志,登录制造单位产品安全质量追溯公示网站,对充装(使用)单位提供的气瓶资料进行查询核实,并对气瓶封头上是否凹印充装单位标识进行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发现充装(使用)单位购买、充装翻新“黑气瓶”,依法依规责令充装单位立即实施去功能化处理,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目前,我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已基本搭建完成,气瓶充装单位应在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气瓶信息的录入和气瓶使用登记的办理,实现充装出厂的气瓶手机扫描查询充装数据信息。对仍未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或无法通过手机扫描查询充装数据信息的充装单位,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肃处理。对检验(安全评估)合格的燃气气瓶,检验机构应逐只将检验(安全评估)结果上传到气瓶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否则不得进行充装。鼓励充装单位购买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通过扫描气瓶瓶体上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在线查询气瓶充装、检验、保险情况等内容。

  (三)组织开展报废气瓶去功能化处置。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要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制度,发现翻新气瓶、应报废气瓶以及护罩采用螺纹方式连接气瓶,应依法履行报废义务,自行或送至气瓶检验机构,采取切割、压扁或爆破等不可修复的方式消除气瓶使用功能,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不得在充装单位存放未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和翻新“黑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在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上更新去功能化的气瓶数据信息和状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证附表《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四)加大“黑气瓶”案件执法查办力度。要以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为重点,依法查处不再符合许可或核准条件的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从严查处检验机构翻新“黑气瓶”和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经许可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钢瓶,站内特定种类设备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仍使用等行为;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规定,督促燃气充装单位落实卸车软管安装防拉断措施。

  (五)落实联合执法和联合惩戒制度。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安委办统一领导下,联合住建、交通、商务、应急等有关部门开展“黑气瓶”专项整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要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化依法吊销许可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按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坚决杜绝“以调代罚”、“以罚代刑”,切实打出震慑和声势,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一)自查自纠(2022年3月–6月)。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依据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对2021年案件办理情况开展回头看,于6月底前完成查处、形成工作闭环。

  (二)监督检查(2022年7月–10月)。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明查暗访、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现场监督检查。

  (三)依法查办。(2022年3月–10月)。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力度,持续开展“黑气瓶”新案件的查办工作。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细化工作措施,集中执法资源,查处典型案件。在组织燃气气瓶整治的同时,推进工业气瓶和车用气瓶的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适时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和使用单位组织一次安全排查。要认真填写《“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各辖区2021年案件办理“回头看”情况和1月至6月“黑气瓶”案件的查办情况报市局特设科,并报送典型案件(见附件2);于11月30日前将全年“黑气瓶”案件的查办情况报市局特设科,每个县(区)至少报送1个典型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需要市局协调办理的案件线索可随时报送。

  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典型案例在编写内容上,应包括标题、关词、要旨、基本情、查处理由及结果、案件评析等要件,典型案例编写可参照如下模板:

  说明该典型案例包含的执法检查要点,需至少包含一项主管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通过对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适用,给出案件的处理理由及结果。理由应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决定裁量理由等。

  对典型案例进行评析,明确在类似执法中的参考借鉴价值,指出需要完善改进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