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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你真的了解吗?


来源: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3-11-21 21:09:38

  南槽航道连续发生两起船舶机器处所失火险情给我们敲响警钟,本期小编制作了船舶便携式消防设施性能要求及检查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船舶便携式灭火设备包括手提式灭火器,舟车式灭火器,手提式泡沫枪装置,水雾枪,沙箱等,下面我们逐一分析。

  手提式灭火器是个人会使用最广泛的灭火器,按其所含灭火介质可分为水型(包括酸碱型)、泡沫型、干粉型和二氧化碳型灭火器,下面我们具体介绍。

  手提式灭火器应按照批准图纸的要求,位于当人员按脱险路线撤离时容易看到的地方,一般置于靠近舱室出口处,走廊内和梯道旁及有重大火灾危险性的处所旁边,至少1具存放于该处所的入口附近。在起居处所内不应布置二氧化碳灭火器。

  SOLAS公约II-2章关于手提式灭火器的最低配备要求,格外的注意核查下列处所中灭火器数量满足公约最低要求:

  每层甲板至少设2具;每一厨房内至少设1具;对于≥1000GT的船舶至少设5具。

  (1)设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A类机器处所:每一锅炉舱的每一生火处所和部分燃油装置所在的每一处所至少设泡沫型灭火器2具。

  (2)功率不小于375kW的汽轮机处所:任何一点到达1具灭火器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0m,且每一个处所内至少设2具泡沫型灭火器。如果该处所按“设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A类机器处所”要求配置灭火器,则可不再要求此项规定。

  (3)设有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任何一点到达1具灭火器的步行距离≤10m,且每一个处所内至少设2具。

  (4) A类机器处所以外的其他机器处所:货油舱前方的每一个机器处所内设1具;认为存在失火危险的其他机器处所应设有主管机关认为足够的数量。

  在装载车辆的每个货舱或舱室的每层车辆甲板两侧应配备足够数量且相互间距≤20m,且通往此类处所的每一入口至少设1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装货处所应配备总容量至少为12kg干粉或与其等效的手提式灭火器。

  (1)能够在船上进行再充装的手提灭火器,其备用灭火剂的数量应按前10具灭火器的100%和剩余的其它灭火器的50%配备。备用灭火剂的总数不必超过60份。船上应备有充装说明。

  (2)另外对于不能在船上进行充装的手提灭火器,应额外配备前述的相同灭火剂量、型式、能力和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以代替备用灭火剂。

  MSC.1/Circ.1275/Corr.1 “SOLAS公约II-2章中船上手提式灭火器数量和布置的统一解释”。该统一解释适用于2009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鼓励船东执行上述统一解释。船上各类处所手提式灭火器的最低数量和布置。

  ①对于小处所,所要求的手提式灭火器可位于该处所外部且位于处所入口附近处。

  ②对于服务处所,位于处所外部且位于处所入口附近处的对小处所要求的手提式灭火器,也可视为该服务处所所要求配置的手提式灭火器之一。

  ③如果驾驶室与海图室相邻并有直接通向海图室的门,不要求海图室中布置附加的灭火器。如客船的安全中心位于驾驶室限界面内时,也同样适用。

  ④如果在露天甲板、开式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以及货物处所(适用时)载运危险货物时,应布置2具,每具容量不少于6公斤干粉或等效物的手提式灭火器。在液货船的露天甲板上,应设有2具具有适当容量的手提式灭火器。

  ⑤如果开放或封闭的集装箱内装载油箱内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集装箱船的货舱内不需设有手提式灭火器。

  2.灭火器压力表、安全阀铅封、安全帽泄气孔、喷嘴喷射管等零部件是否完整无缺并处于适用状态;

  4.船上配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为认可的专业厂生产的认可型产品。每具灭火器应予编号并与其存放布置位置相对应。手提式灭火器应配有其是否已被用过的标志。

  1.灭火器的检修保养应由主管机关认可的专业机构承担,并符合本社认可标准的规定,从事检修保养的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

  2.所有灭火器的容器应定期按认可标准或生产厂商的说明书进行水压试验,但不允许超出10年;

  3.检测后应出示检验测试记录,检测记录应有检测的日期、进行检修保养的方式及要不要进行了压力试验。

  舟车(移动)式灭火器多用于燃油锅炉、设有内燃机的A类机器,具体配置和检查要求如下。配置要求

  每一锅炉舱内设容量≥135L泡沫型灭火器或与之等效灭火器1具。根据MSC.409(97)决议的要求(生效日期为2020年1月1日),对小于175 kW 的生活用锅炉或由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保护的锅炉,可不要求设有经认可的容量至少135l的泡沫型灭火器,该要求适用于在2020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包括在2012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

  ≥45L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灭火器,数量足够,并覆盖压力润滑油系统的任何部分,汽轮机闭式压力润滑部件的罩壳、发动机或其传动装置的任何部分以及其他有失火危险之处。如果该处所设有固定式灭火系统,且具有至少等效本项所需的保护,则不再要求设置此项灭火器。

  ≥45L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灭火器。数量足够,并覆盖燃油和润滑油压力系统、传动装置和其他有失火危险的任何部分。

  5.如适用,对于焚烧炉或废弃物储存处所位于露天甲板上时注意MEPC.244(66)附件2(MEPC.244(66)于2014年4月4日通过)关于应配置两种灭火方式的要求,即:消防水带、半便携式灭火器和消防炮,或上述灭火设备中任何两种的组合。固定式灭火系统可作为一种灭火方式。

  3.检查确认船上已按有关要求对每个气瓶进行水压试验的日期。适用时,必须要格外注意制造商的建议。

  4.推车式泡沫灭火器应检查泡沫的有效性,普通泡沫每年换药一次,轻水泡沫有限期4年(或按照制造商要求的有效期)。更换药品需要由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

  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包含有1具能以消防水带连接消防总管的自吸式或与单独的吸入器结合的泡沫枪/支管,连同1只至少能盛20L泡沫液的可携式容器和至少1只能盛相同容量泡沫液的备用容器。泡沫枪/支管及吸入器应能产生适合于扑灭油类失火的有效泡沫,在消防总管的标称压力下,泡沫溶液的流量至少为200L/min。

  1.设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A类机器处所:每一锅炉舱内或锅炉舱入口外侧至少设1套。

  3.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至少设2套。用于装载油箱内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的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内的附加要求。

  1.检查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的消防水带、泡沫枪、容器没有损坏,确认泡沫液的有效性。

  2.检查所有手提式泡沫枪的浓缩的泡沫液按正确的比例供给,设备应处在可用状态。

  3.核查所有含有浓缩泡沫液的便携式容器或便携式罐体含有的浓缩泡沫液保有制造厂密封,并且不超过制造商推荐的常规使用的寿命间隔。

  由一“L”形金属管组成,其长肢长约2 m,能与消防水带相连接,其短肢长约250mm,装有1个固定水雾枪或能够接上1个喷水枪。

  用于装载油箱内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的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核查至少配备3支水雾枪。

  对于设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机器处所。核查每一生火处所已设有容器1只,内装至少0.1m3的沙、浸透苏打的锯屑或其他认可的干燥物,并配有1把合适的铲子用于扬撒这些干燥物。(可用1具认可的手提式灭火器作为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