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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填写检验日期 “猫腻”灭火器火上易浇油


来源: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3-12-10 02:34:00

  黑龙江日报3月14日讯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马上就要来临,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消除因消防产品质量上的问题造成的火灾隐患,黑龙江省消防部门组织并且开展了专项检查行动,记者也随同消防部门执法人员走访了黑龙江省多个消防器材销售地。走访中发现黑龙江省灭火器市场安全风险隐患重重,很多销售商家存在乱填检验日期、“偷梁换柱”等违法行为。

  在大庆某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记者向店员表示要购买几个灭火器。店员问在啥地方用,记者称商服里用,店员拿出了几个干粉灭火器。

  记者看到,其中一个4公斤装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瓶身上贴着一个“合格证”标签,合格证最上方写着“大连金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下面标明了灭火器的产品型号,但检验日期和质检员一栏是空着的。记者随后问店员灭火器生产日期是什么时间,店员却说,可以随便写,然后拿起笔在灭火器的检验日期一栏填上了“12年10月”,并在质检员一栏填写“02”。“这就是生产日期,想写啥填上就可以。”店员一边写一边说。

  据介绍,黑龙江省很多灭火器都存在超期“服役”现象。很多单位对灭火器的有效期并不知道或者篡改日期,灭火器大多是用不了或是药剂用完才拿去维修。为了节约成本,某些维修单位也不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做维修,不少维修过的灭火器的药剂含量都达不到国家标准。同时,在灭火器药剂充装中还存在以次充好现象。比如有的维修单位用价格相对便宜的BC药剂冒充ABC药剂,这就导致当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发生时,灭火器完全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酿成惨剧。

  目前,很多单位和家庭都配备了干粉灭火器。但是记者调查发现,灭火器回收缺乏监管,存有安全风险隐患。在哈尔滨闲置物资交易市场,记者在五六家商铺都看到有盖满灰尘、生产日期模糊不清的灭火器。而灭火器还很有市场。一家店铺老板说,“最常见的四公斤干粉灭火器市价在65元到80元之间,而我这里只卖30元。购买这些旧灭火器的大多是一些小商户。”而这些“便宜”灭火器多来自单位灭火设备淘汰或在废品市场10元一个回收的。

  在现场,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查看了记者所咨询的灭火器批号后表示,这罐售价30元的灭火器实际生产于2001年,已经超出了12年有效期,而且没有附带维修标志,属于报废设备,不能在市场上流通。记者同时了解到,一旦有单位被查出使用报废或不合格灭火器,视情节将被处以5000到5万元的罚款,而家用灭火器,消防部门还无法监管。

  记者电话询问了多家消防器材厂。工作人员的答复都是,“不回收。那个瓶体8到10年就报废了,老式的现在更新就不能用了。”

  据介绍,由于使用年数的限制太长,或是受环境影响,旧灭火器筒体会受到某些特定的程度锈蚀。按国家有关标准,当锈蚀程度不小于筒体面积三分之一时,灭火器就应当强制报废。但是,一些维修单位面对这样的情况却是用砂轮打磨干净,重新上漆后又接着使用,看上去就像新的一样。但这样做的结果却是把灭火器筒体打薄,使其耐压性降低,很可能会引起灭火器爆炸。

  目前黑龙江省灭火器市场还存在维修单位为减少相关成本,甚至对有明显缺陷、需要按要求应更换的配件也不予更换等。更有个别黑心企业将灭火器内灌入自来水、沙土,若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日前,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布了2012年下半年黑龙江省灭火器维修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公告。公告显示:此次共对黑龙江省129家灭火器维修企业178个批次的产品做了检验。结果显示,有119家168个批次的产品合格,10家10个批次的产品不合格,产品合格率为94.38%。但是对于关乎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消防产品,容不得一丝侥幸。黑龙江省消防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对消防产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对建设工程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安装、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且限期不改正的人员密集场所,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从重处罚;对涉案金额较大、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刑侦部门查处,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社会单位带来新的火灾隐患。